[画 像]

#163(原本13−7
 一六三 関東裁許状案
 白浜又五郎具書案」
 薩摩国嶋津庄薩摩方高城郡吉枝名地頭渋谷六郎太郎重秀与雑掌左近将
監資通并前名主弥伴太師−永字有憚相論、吉枝名下地事
右、対決之処、如重秀申者、吉枝名下地者、先例為地頭進止之間、前地
上総介跡、六十餘年無其沙汰、代〃地頭下文等師−令帯之処、少〃前
引隠也、東郷左衛門尉不知実名、令知行四郡之車内地頭所者、吉枝名也、宛給
下人等給田九ヶ所有之、而資通与師−令同意、一向領家進退之由、令申
之条虚言也、且地頭進止当名之条、見師−与舎弟高重相論時師−陳状、
同進六波羅状并同起請文云〃、如資通申者、当名者、為弁済使名分領家
進止之間、無各別之儀、師−代〃御下文、領家進止之由正直申畢、非
同意之儀、而当名下地者、 一向地頭進止之条、見左衛門督家和字御教
書、寛喜二年関東御下知并広光奉書案文等、今号惣領下文師−所帯承久
四年状者、施行也、車内地頭所者、随便宜雖宜之、領家不被支仰、九
ヶ所給田者、為領家進止之処、地頭押取之間、可返給也、又郡司状進
之、師−間事、師−可申云〃、師−申云、兄弟相論時、陳状進之条勿論
也、但、四ヶ所詞者、師−不申之、随彼執筆者、重秀後見也、進六波
羅状事、一向不覚悟之、起請文事、判形者師−判也、且於他所令書之、
越前房持来之間、加判畢、上総介時得分不可隠之由、重秀令申之間、所
書其由也、雖有訴訟、不可言上之旨、不申之云〃、重秀申云、承久四年
下文者、為前地頭時之間、不知及之、師−所進地頭下文等進之、郡司
者、為重秀敵人之間、不足証文、九ヶ所給田事、任先地頭之例、所致沙
汰也、師−起請文事、乍承伏判形、至于状内之詞者、不申之由、構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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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可有御〓、於師−并子息伴二郎之前、令書之、可被尋執筆、又四
ヶ所詞不申由事、於伊勢前司之前、令披見之、奉行人明石左近将監兼綱
預置畢、次六波羅状事、可被尋安富民部大夫、於御下知者、可被召出正
文云〃、資通申云、於所務者、云当名、云余名、領家地頭致沙汰之条、当
庄例也云〃、師−申云、陳状正文并起請文執筆事、尤可被尋也、於師−前、
全不書之、進六波羅状事、同可被尋安冨民部大夫云〃者、弁済使職事、
可為領家進止之由、資通備進代〃御下知状案文等之処、可被召出正文之
旨、重秀不諭由歟、吉枝名下地者、為弁済使名之間、無各別之儀之旨、
資通令申之処、如建保七年三月預所下文者、於弁済使職者、所宛補他人
也、但、至高重者、任相伝之旨、定補吉枝名主職畢云〃、如状者、雖似
有各別之儀、預所ニ成之下文也、非地頭進止之証拠、又如承久四年・天
福三年両通状者、為地頭下文之旨、重秀雖申之、承久状者、就領家下文
之施行也、天福三年状者、無正文上、天福者二年改元、三年之条、有其
疑、旁不足証文、所詮、就承久状、領家被成下文、地頭成施行、於所務
者、任先例両方可致沙汰焉、次同名主職事、如師−所進証文等者、師−
相伝之由、所見也、仍師−如元為彼職、可相従両方所務之処、云起請文
判形、云兄弟相論時陳状、乍承伏、地頭入筆之由令申之間、披見其状之
処、無入筆之証拠、以土民之身、猥地頭構謀書之由、称申之条、難遁罪
科、然則、改易師−所職、領家被成下文、地頭成施行、被補穏便之輩、
於所務者、可依先例也者、依将軍家仰、下知如件、
   建長四年六月卅日          相模守平朝臣在御判
                     陸奥守平朝臣在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