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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原本10−6
 一〇五 鎮西沙汰事書并足利直義御教書案
      ○コノ文書全四紙ヨリ成ル、各紙ノ終リハ」印ヲ以テ示セリ、
鎮西御事書案文」
鎮西事、〃書如此、守彼状、可致沙汰之状如件、
   貞和二年十二月七日  御判
  宮内少輔殿
   鎮西沙汰条〃
一寺社事
 守先例、可致興行沙汰焉、
一所務相論以下事
 尋究子細、可令注進之、
 次検断事、於地頭御家人等者、同可注進之、至非職之輩者、可令尋
成敗之、次雑務事、同前、
一異賊防禦搆以下事
 任先規、可致計沙汰矣、
一国司領家年貢対捍地事貞和二・十二・十三沙汰
 就貞永式目、有其沙汰、地頭以下領主不応裁許之」日、雖改補所職、本
所乃貢失墜之条、背理致歟、仍自今以後、及下知違背之期者、収公彼
職、補新司之時、可分付前司未済五分一相応之地於本所也、次後年〃
貢事、無同時之裁断者、相論亦不可休之間、勘合毎年〃貢分限、彼是
共限永代、分付下地本所之後、一向止地頭之所役、相互可全知行、但
於今年以前分者、近年擾乱諸人窮困之間、以寛宥之儀、至所職者、不
能改補、便補前後年貢、可去渡下地於本所之子細同前焉、若背此法、
於割分之地、領主等致違乱者、任先例、可被収公彼職也矣、
次依他罪科、被召所領輩事、未進相積之由、雑掌経訴訟之刻、地頭等
不慮被没収件所領者、新給人治定時、可分付下地之子細、相同初段焉、
次得替地事、縦雖不宛賜替、有他所領者、本知行之年貢致沙汰之条、
勿論也、何況宛給其」替者、不及豫儀、宜令弁償也矣、
次一旦領主事、或称裁未定之地、或号料所并領地、領主依申子細、
動施行猶豫之間、渉年月之後、本所年貢亦失墜云〃、太然、向後云
未進、云現在分、可懸課当知行之仁也焉、
次非分押領輩事、仰其名字難成施行歟、領主治定之程、先仰専使、令
検納有限年貢、可勘渡本所雑掌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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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武家領之神用并領家職所職等年貢事、不可違本所乃貢、仍子細同前
焉、
一諸国狼条〃、
  戦防戦事
 縦雖有〓論之宿意、経上訴、宜仰裁断之処、任雅」意、及闘殺之条、雖
遁其科、所詮、於戦者、雖懐本訴之道理、不可遁濫吹罪責、何況於
無理之仁哉、自今以後堅可停止之、若尚違犯者、准本条、悉召上所
領、可処遠流焉、
 次与力人事、可召上所領、無所帯者、可処遠流之子細同前、至防戦者、
為非領主者、可為戦同罪、若為理運之仁者、随事躰可有其沙汰矣、
不帯補任裁判公、不待使節之遵行、無左右致乱入狼之条、造意
之企、太以無道也、不可不誡、向後堅可停止此儀、若有違犯之族、云
本人、云与力人、可収公所領三分一、無所帯、可処流刑也、縦雖不遣
奉書、未及喧嘩、先馳向其場、追出彼輩、沙汰付本知行之後、可注進
子細之旨、可仰守護人焉、
 次使節遵行地事、本領新恩不可差別、厳密可致其沙汰之旨趣同前矣、
  苅田狼
 任先例、為検断之沙汰、加厳制、可注進子細、所犯治定者、可分召所
領五分一也、無所帯者、可処流刑焉」
 次与力人事、子細同前矣、
  号一揆衆致濫妨事
 近年或押領他人之所領、対専使妨遵行、或為散私宿意、率党類及合戦
云〃、造意之企、難遁重科、所詮、就守護并使者注進、須処罪科、但
随時躰、可有軽重矣、
 次使節難渋咎事、可分召所領五分一也矣、
  山賊海賊事
 糺明出入之在所、有領主同意儀者、於其所者、永可令補地頭職、至
本所寺社領者、静謐之程、可被補地頭哉否、須経 奏聞焉、
一同守護人非法条〃
 大犯三ヶ条付、苅田狼、使節遵行、外、相綺所務以下、成地頭御家人煩事、号公
役対捍、称凶徒」与同、無左右令管領同所領、与恥辱、及牢篭事、
 得当知行人語、下地遵行難渋事、
 或分取訴論人之所領、或押領国中闕所、搆表裏沙汰事、
 成縁者之契約、致無理方人事、
 号請所、仮名字他人、令知行本所寺社領事、
 称国司領家年貢譴納、号仏神用催促、放入使者於所〃、追捕民屋事、
 号兵糧并借用、責取土民財産事、
 誘取他人借書、令苛責負人事、
 以自身所課、令分配一国之地頭御家人事、
 依従人等狼、市店凌事、」
 搆新関、号津料、取山手河手、成旅人煩事、
 以前条〃、非法張行之由、近年普風聞、雖為一事、有違犯之儀者、忽
可改易守護職、若正員不存知、為代官結搆之条、証跡分明者、則可召
上彼所領、無所帯者、可処遠流之刑矣、」